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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陈舒:扩大“单位受贿罪”犯罪主体
来源:法制网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8日作者:
专访全国人大代表陈舒:扩大“单位受贿罪”犯罪主体 打破“进场费”


  出入境管理法在近期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二十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对于关注并提出大量建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件特别欣慰的事情。

  记者曾在2010年“两会”时采访陈舒,那时她拿在手上的一份建议就是“系统修改外国人出入境法”。之后,她又提出修改出入境管理法的建议。陈舒说,总体上我国对于外国人入境的管理是好的,特别是公安部门将入境外国人纳入实有人口管理之后,管理水平有极大提高。但是在实践中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整体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涉及到外国人管理服务的相关法律必须要修改。

  陈舒说,出境入境管理法在立法目的上强调既要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又要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既要发挥出境入境管理在保障国家安全中的职能作用,又要服务对外开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持;既要加强出入境管理,也要防止给正常的对外交往带来不便。

  她特别高兴地告诉记者,这次的法律对于她的建议几乎是全方位采纳。“一是采纳了我关于‘三非’问题的若干建议。二是采纳了我提出要明确公安部和外交部两大部门的职责划分的建议。我看到这次法律里明确规定了出入境管理体制,规定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强调公安部、外交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与其他部门密切合作,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三是采纳了我提出的必须在法律里明确规定来华的外国人要有合法活动的基本能力。四是采纳了我提出不如实申报必须要面临惩罚的建议。五是采纳了我提出的非法就业的问题必须要有具体措施的建议。六是采纳了我提出国人优先原则必须明确的原则。”陈舒说。

  两届代表的生涯,律师的职业底子,讲真话又有内容的特点,让陈舒每年都成为媒体记者采访的重点对象。许多人都不知道,陈舒是在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后,主动离开自己钟爱的律师岗位,只在广州市律师协会当秘书长直到2010年退休。问及原因,陈舒说,她觉得不能把个人利益迁入代表履职中,有时会被情感影响理性。“做人大代表,要注意防止卷入利益冲突,这样你行使的话语权才有公信力。”陈舒笑着说,“当然我这是就自己个人情况提出的想法并予以实践。不能因为当代表,就把工作完全抛弃,那么吃饭都会是问题。”

  陈舒提出的建议和议案质量高是有名的。就在2003年,她履职的第一年提出建议希望全国总工会吸纳农民工入工会,保障农民工的政治、经济地位。当年的9月份,全国总工会召开第十届代表大会,修改了工会章程,将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写进章程。之后,她提出修改国家赔偿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建议,都在这些年被一一采纳。

  陈舒说,作为一名人大代表不能乱说,要说了不白说。这就需要自己在平时认真调研,反复论证。提出的建议一定是顺应国家或者有关部门发展需求,不能凭空想象。“作为一名代表,要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这个敏感性的前提恐怕就是爱国。只有热爱自己的祖国,热爱生长在这方土地上的人民,才能保持住这个敏感性。”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的时候,陈舒的敏感性也爆发出来。在当年的“两会”上,深入调研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冲击之后,陈舒在会上提出“从完善政府管理和服务的角度出发,尽快建立经济和社会危机预警机制”的建议。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办公室、财政部国库司依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对她建议中的不同内容分别给予的书面答复,并给与高度评价。相关部门在当年也采纳了她的建议。

  她连续两三年关注并提出一些大超市“垄断”乱收“进场费”的现象必须得到改善。“一个粽子本来成本不高,可是经过进场费等多层叠加之后,消费者看到的就是天价。可实际上,粽子的生产厂家并没有赚到钱,那点利润微薄的可怜。”

  她经过调查发现,大型零售商在国内出现向供应商收取《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以外的费用曾经很普遍。但是由于刑法设计中非国有单位不受“单位受贿罪”规制,所以工商局只能处罚供应商。因此她建议扩大刑法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犯罪主体,所有类型单位,不论国有单位还是非国有单位都应当成为该罪的主体。